返回 明末:辽东雄狮 首页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

第七百三十六回 新的历法[1/2页]

    廷议,指的是君王与大臣一起讨论商议国家大事。

    自秦朝开始。

    到了明代,明太祖规定,廷议意见不一致时,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。

    取消了遵从多数人意见的原则。

    杨承应也拿来用,但是在廷议原本的含义上加了一条,立法权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属于他管辖范围所执行的法律,都以廷议商量出来的为准。

    其他机构,无权立法。

第七百三十六回 新的历法[1/2页]

『加入书签,方便阅读』
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